律師考試介紹
律師成績計算
律師應考資格新制律師考試自 100 年開始實施,改採二試錄取,第一試採測驗題列考 2 科 ( 綜合法學一、綜合法學二 ) 第二試採申論題列考 5 科 ( 公法、民事法、刑事法、商事法、國文 ) ,第二試法律科目試卷採平行二閱,避免寬嚴不一。
為培養法律多元人才, 102 年考選部再邀集產官學界代表召開相關事宜專案會議研商決議,自 103 年起將律師考試及司法官考試第一試合併辦理,並自 104 年起加入選試科目( 智慧財產法、勞動社會法、財稅法、海商法與海洋法, 4 科任選 1 科),第二試應試科目增列為 6 科目。
鑑於現行律師考試第二試係以錄取各該選試科目全程到考人數 33% 為及格標準,但未訂定最低錄取分數門檻,為發揮考評律師專業執業能力之功能,提升考試及格者於專業科目公、民、刑、商事法等四大核心領域之水準,修正有關成績設限之規定為 : 「各該選試科目全程到考人數前 33% 為及格標準。
第二試筆試應試科目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或除國文、選試科目以外其他各科目合計成績未達 400 分者,均不予及格」,以強化考試及格標準與專業能力、考試實際表現之關連性,並自 107 年起實施。
為培養法律多元人才, 102 年考選部再邀集產官學界代表召開相關事宜專案會議研商決議,自 103 年起將律師考試及司法官考試第一試合併辦理,並自 104 年起加入選試科目( 智慧財產法、勞動社會法、財稅法、海商法與海洋法, 4 科任選 1 科),第二試應試科目增列為 6 科目。
鑑於現行律師考試第二試係以錄取各該選試科目全程到考人數 33% 為及格標準,但未訂定最低錄取分數門檻,為發揮考評律師專業執業能力之功能,提升考試及格者於專業科目公、民、刑、商事法等四大核心領域之水準,修正有關成績設限之規定為 : 「各該選試科目全程到考人數前 33% 為及格標準。
第二試筆試應試科目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或除國文、選試科目以外其他各科目合計成績未達 400 分者,均不予及格」,以強化考試及格標準與專業能力、考試實際表現之關連性,並自 107 年起實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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課程型式
1)加強DVD/雲端觀看期限:該考試最後一日加180天(6個月)止
2)必勝版:DVD/雲端觀看期限:該考試最後一日加360天(12個月)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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